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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1997.03.14) |
來源:互聯網,更新時間:2006-7-5 18:04:43,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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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維護勘察設計市場的正常秩序,進一步規(guī)范冶金(含黃金,下同)勘察設計單位的經營行為,加強對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冶金工業(yè)部建設協調司對冶金工業(yè)部直屬勘察設計單位,地質勘查總局和黃金局所屬的勘察設計單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冶金行業(yè)主管部門所屬的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冶金企、事業(yè)單位所屬的勘察設計單位資質進行行業(yè)歸口管理。
第三條 冶金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等級各分為甲、乙、丙、丁4個級別,其分級標準和允許承擔任務的范圍由冶金工業(yè)部負責制定和解釋。
第四條 凡從事冶金工程勘察設計的甲、乙級單位(含外行業(yè)的單位),必須持有經過冶金工業(yè)部建設協調司審查批準的、建設部頒發(fā)的《工程勘察證書》或《工程設計證書》(含《專項工程設計證書》,下同)(以下統稱勘察設計證書),方可承擔冶金工程勘察設計任務。
第五條 不同等級資質的單位要嚴格按照允許承擔工程的范圍開展業(yè)務,不得隨意越級承攬業(yè)務;同一等級資質的單位,還要根據單位的特點、專長和能力等情況的不同,允許其承擔任務的范圍要有所側重。
第二章 資質審查
第六條 申請冶金工程勘察設計證書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依照法定程序批準設立的文件。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具備所申請的冶金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等級標準規(guī)定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冶金甲,乙級工程勘察設計證書的部屬單位的申報材料直接報冶金工業(yè)部進行初審和審查;地方單位經過省級或計劃單列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然后報冶金工業(yè)部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再報建設部審定、發(fā)證。
第八條 申請冶金丙、丁級工程勘察設計證書的單位,一律報所在地的省級或計劃單列市的冶金行業(yè)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冶金工業(yè)部備案。
第九條 冶金勘察設計單位在資質審定3年后,方可提出升級申請,申請升級的程序按本辦法第七、八條辦理。其中冶金丙級勘察設計單位申請升級時,應先報所在地省級冶金行業(yè)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再報冶金工業(yè)部。
第十條 申請冶金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含升級,下同),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格證書申請表”一式4份;如果申請收費,還需填寫“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收費資格證書申請表”一式4份。
二、單位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的復印件。
三、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任職(聘任)文件。
四、固定技術人員的人事證明,技術骨干的職稱證明及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五、有關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
六、申請升級的單位附原勘察設計證書的復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所有材料必須如實反映單位的實際情況。
第十一條 冶金企、事業(yè)單位所屬的勘察設計單位申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要由本企、事業(yè)單位在申請表有關欄內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冶金勘察設計單位,需先向冶金工業(yè)部申請,經同意后,再向有關部門辦理單位設立批文,方可按要求辦理資質申報審批手續(xù)。
第三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冶金工業(yè)部對冶金勘察設計資質實行動態(tài)管理。結合年檢對一些單位的資格和質量進行抽查,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檢查或復查,對其中確實具備升級條件的單位,可以辦理升級手續(xù);對不具備所持證書等級條件的,或沒有實績的單位,應根據其情況,降低其資質等級或收回其證書。
第十四條 冶金工程勘察設計證書是從事冶金工程勘察設計的資質憑證,應指定專人保管。資質證書只限于本單位使用,嚴禁涂改、偽造或出借、轉讓、出賣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圖章、圖簽。
第十五條 各冶金勘察設計單位,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切實加強本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明確歸口管理部門,制定相應的資質管理實施細則并嚴格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單位在承攬任務時,如果建設單位要求提供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時,需經本單位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井在復印件上注明專項用途,加蓋單位公章,方可使用。
第十七條 單位資質證書使用需建立授權管理制度。承攬任務、簽約等對外經營活動的主辦人,一律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并持有授權證書。授權范圍限定在本單位資質證書的等級和范圍之內。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證書與資質證書配套使用。
第十八條 第十七條所指的被授權人只限于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副職或本單位相關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專職經營人員及有經營權的二級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得超越上述范圍向基層單位授權或層層轉授。被授權人只允許在授權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冶金勘察設計單位為擴大經營領域興辦的獨立法人性質的子公司或合資聯營企業(yè),一律不得使用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具備條件的子公司或合資聯營企業(yè),可按規(guī)定向冶金工業(yè)部或地方有關主管部門申請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 冶金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加強對各種分支機構的管理。各種分支機構,必須服從單位的領導和管理。使用單位資質證書承接勘察設計任務的,。單位必須對工程項目的技術、經濟、質量負全面責任。
第二十一條 冶金勘察設計單位名稱不準隨意改動,如需改動,必須經過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到冶金工業(yè)部辦理證書更名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冶金勘察設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變更,要及時報冶金工業(yè)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冶金勘察設計單位如發(fā)生分立或合并,應在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30日內,向冶金工業(yè)部辦理證書登記注銷手續(xù)。如需申請資質證書,按本辦法第七、八條辦理。
第二十四條 持有冶金工程勘察設計證書,同時持有收費資格證書的單位之間,可以聯合承擔與其資質相應的勘察設計任務,但必須明確勘察設計總包單位,并由其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當證書等級不同時,應以資質級別高的一方為總包單位。有證書的單位不能與無證書的單位聯合承擔勘察設計任務,也不能與承擔該項工程資質等級低或范圍不夠的單位聯合承擔任務。
第二十五條 資質證書的等級和編號,需在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上注明(其中圖紙根據需要,下同)。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文件,還需要加蓋注冊設計人員的執(zhí)業(yè)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 冶金勘察設計單位需要超越資質等級或范圍承擔勘察設計任務時。必須事先向冶金工業(yè)部提出申請,冶金工業(yè)部視其能力可批準其承擔1~2項工程。承擔任務的單位,必須加強領導,采取切實措施,保證勘察設計質量。
第二十七條 各冶金勘察設計單位要努力提高職工素質,提高科學技術水平,加強管理,確?辈煸O計質量。要靠本單位信譽、質量、技術、服務占領國內、外市場,要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收取勘察設計費,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均不得壓低或抬高收費標準。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冶金勘察設計單位,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而取得資質證書的,一經發(fā)現,就要收回其證書,并在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二十九條 冶金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根據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必要時還要追究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一、勘察設計文件交付使用時,未注明其單位資質等級和證書編號的。
二、單位分立或合并后,未按時登記、注銷其證書的。
三、出賣圖章。圖簽或資質證書的。
四、擅自超越資質等級或范圍承擔任務的。
五、允許無證單位或個人掛靠其名下從事勘察設計的。
六、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七、無證進行勘察設計活動的。
八、有嚴重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冶金工業(yè)部建設協調司負責管理和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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